河南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524执保4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河南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滨县万通路桥工程处),住所地河南省淮滨县金谷春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06763608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524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发现被申请人河南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保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商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4财保23号民事裁定案因无足额可供保全标的而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