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8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滨县万通路桥工程处。住所地:淮滨县北城桂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该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顺昌,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生,住商城县。
再审申请人淮滨县万通路桥工程处(以下简称路桥工程处)因与被申请人*顺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路桥工程处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能够证明租赁水车、水泥罐等事实,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路桥工程处在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三人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路桥工程处支付水车及水泥罐租赁费的情况属实。但该调查笔录是路桥工程处单方对相关人员的调查,仅凭该调查笔录不足以证明路桥工程处代*顺昌支付了水车租赁费和水泥罐租赁费。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适当,路桥工程处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淮滨县万通路桥工程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滨县万通路桥工程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冯妍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