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中铁伊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8262号 原告:武汉中铁伊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815752XB。 法定代表人:王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852416。 法定代表人:**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科,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中铁伊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受理。2023年11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铁伊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卫珊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潘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