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新建投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10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新建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新建投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4民初1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新建投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所住地为湖北省孝昌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山阳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辩称,一审裁定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1、被上诉人在位于山阳县××镇××道内干活时,被上诉人手被隧道内高空坠落石块砸伤,故山阳县为侵权行为地。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故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侵权纠纷管辖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山阳县为侵权行为地,故山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新建投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对其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法律工作者,其参加本案代理活动超出了其执业的地域范围,经查,山东省有关部门的文件明确了山东省法律工作者的执业地域范围,本案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中新建投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1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叶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