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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能静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487号 原告:云南能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中豪新册产业城XXX幢X层XX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原告云南能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云南能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份,被告公司贵南客专贵州段工程项目经理部对外公开招投标采购砂石料,原告亦参加投标,按照被告投标规定,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因原告未能中标,尔后经原告若干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而拒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没有中标,双方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本案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即便存在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的一方为被告,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因此,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对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诉状所述及提供的证据,原告为参与投标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后原告未能中标,故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与本案案涉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呈贡区,故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