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1789、179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岸华庭G栋7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05637495X3。
法定代表人:符兴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斌,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思程,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心路3333号中铁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09895。
法定代表人:钟正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1645、164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货款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称上述两案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撤回对两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对两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1645、1646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