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1财保170号
申请人: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05637495X3)。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岸华庭G栋704号房。
法定代表人:符兴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思程,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斌,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2788G)。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沿江东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董江平。
申请人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晓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