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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9701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岸华庭G栋7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9701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请求为:1.强制***欠款113,413.1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0,000元,共计123,413.15元;2.本案执行费由***负担。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未按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1年7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同年9月1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有资金,遂予以冻结,后根据实际控制的情况划拨3538.87元(部分账户因金额过少而未予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X汽车一辆和X汽车一辆,但因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此外,经执行系统网络查控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等部门查询,并经实地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的不动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1月4日,本院已执行到3538.87元,**119,874.28元未执行到位。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胡 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