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9701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岸华庭G栋7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9701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其财产应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5,164.3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和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