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华建设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执27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99号蓝湾家园7-1-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34209117。
法定代表人:李建勇。
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馨港庄园二区2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0435843N。
法定代表人:甄永杰。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104民初7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贾博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张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