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华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辖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顺义区李桥镇馨港庄园**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甄永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海华电力工程有限,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号蓝湾家园**02。
法定代表人:李建勇,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区裕华**路**号中天世都**楼v>
法定代表人:甄海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70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原审告所在地。故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起诉状所列事实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第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诉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诉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故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由其专属管辖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本案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的理由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王晓娅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