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10796号
原告:河南金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新东路与卫都路交叉口向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开发区顺兴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金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金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