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3073号
原告:***,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开发区顺兴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长兴,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高长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