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102民初2865号
原告(反诉被告)桥西区唐大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
法定代表人石海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勇,办公室主任。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开发区顺兴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邵俊奇,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桥西区唐大建材销售中心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苗勇,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邵俊奇、孙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桥西区唐大建材销售中心诉称,原告桥西区唐大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号签订了关于“鑫科集团办公楼2部观光电梯贴膜”的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派石海朝具体负责为被告电梯贴膜,原告包工、包料,工程竣工后被告据实结算97%工程款,3%作为质保金。2015年2月3日被告确认工程实际面积为405平米未结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施工合同款52650元及延迟履行合同违约金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中诉争装修工程有质量问题,原告方应对装修工程进行返工,并进行验收事宜,被告无支付装修款的义务,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了鑫科集团办公楼观光电梯贴膜合同,双方已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因原告的违规施工,造成工程的质量严重不达标、不合格,原告已构成了根本性的违约,被告有权要求原告首先对贴膜工程进行免费返工,达到双方验收标准,并进行工程结算后,才有责任给发工程款的义务。二、本案装修工程仍未完工,未提交验收,也未进行装修款结算,首先原告之前未完工,原告本应2014年2月完工然而原告的装修时间一拖再拖,施工工人也换了多次,且非原告公司员工,而完全是临时拼凑的不专业的施工队伍,因此造成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而在装修质量不合格后,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却拒不返工维修,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在原告不履行义务的条件下,被告方不应予以支付工程款,其次根据证据三可知,被告在原告未完工的情况下,预先支付了原告工程款5000元,原告未完工的事实已为原告方书面确认。三、因原告的工期严重违约,被告方有权要求原告支付逾期交工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拖延一日,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00元违约金,甲方可从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工程延误超过15个日历天数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告方在未进行工程返修,未进行验收结算的情况下,擅自撤离施工现场,因原告原因从而造成工程至今仍未完工。
反诉原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称,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桥西区唐大建材销售中心于2014年5月9日签订《鑫科集团办公楼观光电梯贴膜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对鑫科集团办公楼两部观光电梯进行贴膜。双方约定工程办完竣工验收并进行工程结算后付款,但被反诉人所做工程出现严重起泡、折纹、裂痕等质量问题,反诉人多次要求被反诉人对贴膜工程予以返工,被反诉人不予理睬并恶意拖延,被反诉人的严重违约侵犯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被反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返工,同时反诉人不放弃追索自被反诉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之日至实际返工之日的违约金及利息的权利,反诉人不放弃追索被反诉人因施工质量和擅自撤离施工现场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针对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判决被反诉人限定日期内对工程进行返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对接验收事宜;请求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工期延误违约金50000元;请求判决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桥西区唐大建材销售中心辩称,一、对反诉请求事项第一项,我们是在合同期内完成工程的,并且没有质量问题,因为我们工程质量要求是合同第二项明确规定,工程质量达到河北鑫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定的合格标准。二、针对反诉人、被反诉人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根本不存在。三、本案的反诉费用我们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桥西区唐大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014年5月9号签订了关于鑫科集团办公楼观光电梯贴膜合同,合同载明:“甲方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乙方桥西区唐大建材销售中心。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鑫科集团办公楼2部观光电梯贴膜。2、工程地点:石家庄长安区光华路311号鑫科集团办公楼。二、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河北鑫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定的合格标准。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验收。四、材料要求: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材料进场前需提供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经甲方认可后方可使用。五、合同工期: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保修责任解除是自行生效。工程施工日期预定为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20日,工期共计10天。六、合同价款1、工程费用:人民币:元/㎡(以实际面积结算)。玻璃面积平方米。以上报价包含施工技术措施费、运输费、安全措施费、成品保护、检验试验费、利润、税金等各项因素,结算时,按合同项目实行一次性包干。2、款项支付:工程开工不支付预付款,办完竣工验收交接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10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出具的工程发票支付乙方97%工程款,3%作为保修款,双方解除保修责任后支付。(质保期为五年)七、工程质量要求(略)八、安全施工(略)九、甲乙双方权利、责任(略)十、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拖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甲方可从合同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工期延误超过15个日历天数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因乙方违规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应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因此支付相关费用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双倍返还损失的违约责任。3.因施工出现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原建筑结构不当引起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任。若乙方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报告,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若乙方未尽到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4.因乙方中途退场,造成甲方的直接、间接及预期利息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相应工期顺延。5.乙方进场材料未经甲方认可或施工中如出现假冒伪劣产品,甲方每发现一次从合同价款总直接扣除1000元,若因此产生的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的约定(略)十二、其他(略)十三、争议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十四、合同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为鑫科集团办公楼2部观光电梯贴膜。在工程施工期间原告即将竣工材料交给了鑫科集团招材部做备案,因被告的其他工程未完工,导致原告的贴膜工程一直未验收,原、被告对贴膜工程完工时间各说不一,双方均未提供证据,本院到鑫科集团调取亦未给出示完工时间的证据,只是告知施工方即原告已将竣工资料交由河北鑫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备案,电梯在正常使用,未提及质量问题,也未进行过维修,一直使用至今。工程完工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刘静对原告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庭审时反诉原告对电梯何时使用及原告贴膜的型号均不清楚,庭后亦未告知本庭。反诉原告提供照片证实贴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反诉被告对此有异议,称明显是人为破坏。
庭审结束后,原告申请对按期施工及竣工材料已备案等进行调查,因鑫科集团未出示证据,原告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陈述及答辩、贴膜合同、借条、照片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贴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反诉原告反诉称因反诉被告的贴膜工程在合同期限内未完工及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双方没有验收,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经本院了解反诉被告已将竣工资料交由河北鑫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备案,电梯在正常使用,未提及质量问题,也未进行过维修,一直使用至今,未验收的原因是反诉原告还有其他工程。故对反诉原告(被告)诉称要求反诉被告进行返工及工程竣工后双方对接验收和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反诉原告(被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反诉原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武晓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吉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