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221民初3886号
原告:司某甲,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大武口区。
原告:***,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大武口区。
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大武口区。
原告:张某甲,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原告:张某乙,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甘肃省静宁县。
原告:黄某某,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宁夏隆德县。
原告:夏某某,男,199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宁夏隆德县。
原告:徐某某,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山东省文登市。
原告:张某丙,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宁夏隆德县。
原告:司某乙,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甘肃省静宁县。
诉讼代表人:司某甲,系十原告推荐。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代表人:***,系十原告推荐。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代表人:张某丙,系十原告推荐。特别授权代理。
十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段某某,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某,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某某,男,系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某,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女,系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司某甲等10人与被告段某某、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等10人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某、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等10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某甲等10人撤回对被告周某某、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薄晓霞
人民陪审员 王永珍
人民陪审员 罗淑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