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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奇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衡水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6032号之一
原告衡水市奇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艺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衡水市奇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奇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奇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2310元,由原告衡水市奇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铁利
书记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