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2779号
原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5元,由原告河北卓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单双虎
法官助理 郑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