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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执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8号院3号楼12层1207-0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龙域北街10号院1号楼4层426。 法定代表人李日学,董事长。 ***(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2民终8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3.0521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查封轮候被执行人名下京×**、京×**、京×**、京×**、京×**、京×**机动车六辆,未实际控制。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和分支机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2民终8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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