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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五生诉大宁县国土资源局、大宁县农林水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1030民初25号
原告高五生,男,汉族。
被告大宁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关阳。
委托代理人***,山西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宁县农林水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五生与被告大宁县国土资源局、大宁县农林水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高五生负担。
审判长贺锁庭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