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祥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祥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临县碛口李家山麒麟山庄旅游文化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4执506号之三
被执行人:临县碛口某旅游文化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县碛口某旅游文化生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县碛口李家***山庄旅游文化生态
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9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严卫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