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祥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寿阳县强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山西祥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民初763号
原告:寿阳县强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宗艾镇神武村索马小组。
法定代理人:刘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鹏晓,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宁西路世纪花苑。
法定代理人:刘艳勤,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寿阳县强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寿阳县强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阳县强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1977元,由原告寿阳县强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海鹰
人民陪审员  王 磐
人民陪审员  贾瑞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