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祥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祥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1民初2276号
原告:**,住临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住运城市。
被告:山西祥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住山西省临县。
被告:临猗县东方雨小区项目部。
负责人:刘某2,住山西省临县
原告**诉被告山西祥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临猗县东方雨小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增加诉讼主体人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武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胡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