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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留誉镇人民政府、***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25民初996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留誉镇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事务所律师。 被告:***留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留誉镇留誉村。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被告:***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永宁西路世纪花苑。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留誉镇人,现住本村。 被告:***,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留誉镇人,现住本村。 被告:***,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留誉镇人,现住本村。 被告:***,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留誉镇人,现住本村。 被告:***,男,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留誉镇人,现住本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留誉镇人民政府、***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1元,减半收取183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