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1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58113172J。
法定代表人:李长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新津都大厦A座401-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0587302177。
法定代表人:李江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何庄子农产品批发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何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24452942D。
法定代表人:冯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勇舟,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庄××市场××金勇舟执行保全一案中,天津市天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19)津0112民初121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勇舟名下坐落于津南区××道××号房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金勇舟名下坐落于津南区××道××号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