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9民初2578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曹妃甸区。
被告天津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区进步道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亚洲,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告***,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址天津津南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亚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郝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