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何**农产品批发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民初121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天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58113172J。
法定代表人:李长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栋,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新津都大厦A座401-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0587302177。
法定代表人:李江波,
被申请人:天津***农产品批发市场,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24452942D。
法定代表人:冯丽。
被申请人:金勇舟,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天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农产品批发市场、金勇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津0112执保875号之一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金勇舟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天津市天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天津市天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并无不妥。该情形下,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金勇舟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厦支行;账户:6228××××557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信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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