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423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新:津都大厦A座401-511室)。
法定代表人:李江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宝,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农产品批发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村南。
法定代表人:冯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缴纳保管款15470293元,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缴纳保管款1703724元,现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金额为16660740.10元,余款513276.9元退还给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2执42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程鹏
审判员 董世龙
审判员 蒋金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