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86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农产品批发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村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新:津都大厦A座401-511室)。
法定代表人:李江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农产品批发市场执行保全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农产品批发市场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19)津0112民初8750号之四民事裁定“解除对坐落于津南区双港镇***村津沽路北不动产证书号津(2020)津南区不动产权第××号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坐落于津南区双港镇***村津沽路北不动产证书号津(2020)津南区不动产权第××号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