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9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农产品批发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镇***村南。
法定代表人:冯军,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进步道**(新:津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江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农产品批发市场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农产品批发市场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19津01**民初8750号之五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天津***农产品批发市场名下价值人民币9067293元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天津***农产品批发市场名下价值人民币9067293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