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天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长发,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波,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何庄子农产品批发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何庄子村南。
法定代表人:冯丽,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何庄子农产品批发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2民初12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刘建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