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8民初2159号
原告:天津市***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安德里**。
法定代表人:赵姝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辉,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镇北长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镇北长屯村北50米
法定代表人:刘胜,村主任。
原告天津市***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镇北长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辉、被告天津市静海区***镇北长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180400元;二、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2017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北长屯路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修建北长屯乡村公路;工程位于静海区***镇北长屯村,全长1.65KM,每平方米造价130元,合同总造价为1180400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2018年2月6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但是,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数次催要无果,故诉至贵院。
村委会辩称,目前的村主任刘胜是2018年6月1日上任的,交接是2019年1月份,交接的时候前任村委会成员没有交代这个工程,所以刘胜个人及现在村委会不清楚这个工程的情况。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建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施工合同及施工道路照片,被告认可合同上村委会公章的真实性,认可施工道路已经投入使用,故本院采纳***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同时***建公司申请证人出庭,村委会认可证人证言,证人刘洪贤为前任村主任,其向本院陈述涉案工程为***建公司施工,欠付工程款金额为1180400元,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村委会认可刘洪贤的证言,确认欠付***建公司工程款11804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本院支持***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村委会应向***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1804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镇北长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8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2元,由被告天津市静海区***镇北长屯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振洪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