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辖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洁,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安德里36号。
法定代表人:赵姝雅,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48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刘建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