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9285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天津市***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河西区安德里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和保全费4,54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