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晋皖(山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晋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泉市工人文化宫、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02民初54号
原告山西晋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正珠,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生富,该公司职工。
被告阳泉市工人文化宫,法定代表人马文林。
被告王建国,男,海外海酒店老板,现住阳泉市。
原告山西晋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泉市工人文化宫、王建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阳泉市工人文化宫、王建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晋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泉市工人文化宫、王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1元,减半收取计1360.5元,由原告山西晋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晋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