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奥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奥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异242号
异议人:**,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奥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元宝工业园区A区61号。法定代表人:关海啸。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高碑村一组聚龙路一号。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2018)川0107执4652号大连奥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袁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