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1426号之二
原告:**,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奥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元宝工业区A区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76721M。
法定代表人:关海啸,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奥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庭审理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后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614元,保全费1829元,合计4443元,由原告**负担1854元,返还2589元。
审判员 曲伟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铖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