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1426号
申请人:**,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奥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元宝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76721M。
法定代表人:关海啸,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奥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奥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9万元,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赔偿金额26.19万元为限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奥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伟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徐铖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