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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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812号
原告:新昌县鼎成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73148920W),住所地: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三花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2981X),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十九峰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昌县鼎成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三花冷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新昌县鼎成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鼎成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计223.50元,由原告新昌县鼎成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