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91执1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官河南路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46335321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创业大道318号4楼东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JJL789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的(2023)浙0591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3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4年5月11日,被执行人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已查封被执行人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湖州市*****XSS-03-02-16B-1号地块,查封期限自2024年5月10日至2027年5月9日止,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线下调查:执行阶段,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寻找,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
9.本案执行费7400元,尚未收取。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受偿0元,)尚有债权5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591执14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