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3013号
原告:***,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第三人:***,男,1968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与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