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3013号 原告:***,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第三人:***,男,1968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与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