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1706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华埠镇开元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7439708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金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MA31E0EJ4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媚,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