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1702号
原告:***,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华埠镇开元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7439708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金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MA31E0EJ4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媚,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