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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某某加工厂;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4民初1481号 原告:开化某某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经营者:汪某某,男,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某某,男,住浙江省开化县林山乡。 原告开化某某加工厂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开化某某加工厂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化某某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某某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开化某某加工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