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4民初1481号
原告:开化某某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经营者:汪某某,男,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某某,男,住浙江省开化县林山乡。
原告开化某某加工厂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开化某某加工厂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化某某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某某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开化某某加工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