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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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3182号
原告:***波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上墅乡上墅村**自然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D15DB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3383674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波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波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波机械租赁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波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