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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来北往实业有限公司与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3604号 原告:上海南来北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光明中心路68号5幢1层1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南来北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来北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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