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3604号
原告:上海南来北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光明中心路68号5幢1层1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南来北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来北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