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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4119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原告:***,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原告:**发,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道天使大道8号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XC77U。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3383674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发与被告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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