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邢台市长江地暖有限公司、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3民初63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邢台市长江地暖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金华小区14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7634048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递铺镇胜利路天启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33836745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邢台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k标西区公园东街园林综合楼3层03、04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5006958796206。
法定代表人:***。
***与邢台市长江地暖有限公司、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邢台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0.0元,减半收取计1,0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