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3民初686号
原告:宣城市xxxx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城市xxxx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宣城市xxxx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城市xxxx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宣城市xxxx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7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070元,合计诉讼费9517元,由宣城市xxxx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