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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宏泰五金机电设备商行、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3民初3299号 原告:安***五金机电设备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道范潭工业区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J9P9X1。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3383674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五金机电设备商行与被告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安***五金机电设备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五金机电设备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