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8494江苏云华智能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8494号之一
原告:江苏云华智能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江南路8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N2802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粉英,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玉,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信息大道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7383039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云华智能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云华智能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云华智能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云华智能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7元,减半收取计1413.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683.5元,由原告江苏云华智能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章曌杰